“我觉得我只是收废品,又没有偷东西,而且每收一个电瓶转手能赚30到50元钱,便抱着侥幸心理收他那么多电瓶,但没想到会被判刑。”谢某某在法庭上如是说。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案情回顾 谢某某从事废品回收业务,并于三四年前认识了曾因盗窃被判刑的陈某某。谢某某为获取利润,先后二十余次从陈某某(因盗窃电瓶被判刑)处收购骆驼、万里、凌云等品牌80A-150A等型号的电瓶80余个、柴油150升。经鉴定,所收购物品价值人民币55401元。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