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有 10 台硫化机、喷漆流水线 2 条、1个喷漆房,环评验收文件中为 8 台硫化机、喷漆流水线 1条、无喷漆房,实际生产设备情况与环评内容不符。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52234元。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