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 第17号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