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太西集运站库房用于经营废旧蓄电池回收场,收购废旧蓄电池牟利,并雇佣被告人张某一进行过磅、拆解和分类处理。被告人张某一采用电钻打眼的方式进行拆解,将含铅的电解液倾倒在库房内私设的渗坑内,通过渗坑管道直接排放到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被告人赵某某将非法处置的废旧蓄电池销往山西省晋中市、吕梁市等地,牟取非法利益。 期间,被告人张某二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蓄电池共计12503公斤,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其中已拆解含铅电解液蓄电池共计534公斤。同时被告人张某二帮助被告人赵某某对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进行过磅、拆解和倾倒废旧蓄电池电解液。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宫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也明知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