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冀环复决﹝2018﹞8号申请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18﹞20号)不服,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环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称:申请人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使用过的油墨桶,仅是油墨的存储工具,且会被供给厂家及时回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称的“工业固体废物”,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墨桶仅有数个,油墨数量极低,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所依据的《石家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