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日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工作流程,在以往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行政磋商途径,并配套司法保障措施,推动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办法》强调“环境有价、损害必赔”,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而赔偿权利人则因“地”而异。省内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广东省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广东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案件调查部门调查应委托具有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