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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自由验收!别踩9条红线!

2022-06-02 11:12:53 阅读: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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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正式施行,要求企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标志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入企业*自主验收时代,企业面临的行政审批手续得到精简,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自由”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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