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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80个废电瓶,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0元!

2019-04-18 11:18:00 阅读: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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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我只是收废品,又没有偷东西,而且每收一个电瓶转手能赚30到50元钱,便抱着侥幸心理收他那么多电瓶,但没想到会被判刑。”谢某某在法庭上如是说。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谢某某从事废品回收业务,并于三四年前认识了曾因盗窃被判刑的陈某某。谢某某为获取利润,先后二十余次从陈某某(因盗窃电瓶被判刑)处收购骆驼、万里、凌云等品牌80A-150A等型号的电瓶80余个、柴油150升。经鉴定,所收购物品价值人民币55401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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