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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医疗危废常见违法行为 做不好这么罚!

2019-05-06 09:29:12 阅读: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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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双随机执法中,医疗废物违法行为较常见,现场执法中需要快速、*的处理。笔者将医疗废物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条款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罗列汇总,以方便快速查找,提高现场执法效率。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类别分类收集;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三、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少保存3年。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少保存3年。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款*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不得丢弃医疗废物/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六、以下违法行为是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切勿错误处罚: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超过2天未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

3.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4.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5.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来源:武威卫生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发扬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为了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能力,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5月31 -6月2日在湖北武汉举办*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

支持单位

武汉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唐山坤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承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委员会

中国危废技术网

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培训时间地点
 

 

2019年5月31日-6月2日(5月31日报到)

武汉

(实地考察: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主讲专家

拟邀请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国环境科学院、清华大学等单位长期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研究的专家及有关环境监督专家授课。

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订项授课、现场答疑、实例教学、一对一诊断等多种方式。

参加人员

各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环监局、环境监测站、拟建、改扩建等危废项目企业、环保督查*及环境监察机构的代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及相关产业研究、咨询等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课程设置主要内容

1.《“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政策研究及相关产业投资机会与商业模式探讨;

2. 2019年生态环境督察形势;

3.固体废物专项行动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形势;

4.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解读;

5.“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指南;

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点及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8.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9.*污染行业的危险废物与处置及其主要处置技术介绍;

1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与标准;

11.国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12.危险废物合规管理和处理要点;

13.危险废物资源化风险控制;

1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管理要点与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1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单位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

16.企业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台账、管理计划备案流程及标准;

17.物联网在固废危险管理中的应用;

18.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第三方社会服务“危险废物环境管家”与制度创新;

19.医疗废物分类与管理政策解读;

20.我国医疗废物优化处置技术及管理模式;

21.医疗废物处置经济政策、收费机制与运营模式;

22.央视“3.15”晚会曝光医疗废物案件对今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影响与处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要点;

23.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评价及产业促进;

24.危险废物焚烧预处理;

25.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监管要点;

26.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27.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配伍原理和方法;

28.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预处理与焚烧配合技术要点

培训费用


 

(一)培训收取培训费3200元/人(包括培训场租、教学、餐费、设备租用、讲课讲义、证书工本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本次培训安排危废行业*企业的现场考察学习,名额有限,以报名顺序为准,请把握好机会,先到先得。

(四)学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统一颁发岗位能力提升证书。同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www.acef.com.cn、中国危废技术网www.chinawfjsw.com开设查询服务。

报名及缴费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与5月25日前将参训人员报名表(盖章)传*邮箱kunmaoxinxi@163.com,并将培训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中华环保联合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银行账户:010 9035 3700 1201 0551 0048 

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扫描或拍照后发*秘书处邮箱(注:参会名额有限,我会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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