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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造成损害将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2019-08-19 10:01:43 阅读: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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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近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细化,对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从严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增加“生态恢复治理”章节,细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生态恢复治理”章节,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应承担的恢复治理责任以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细化。

  生态恢复治理方面,为了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单位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

  此外,增加了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单位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具体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九条,对开发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程序、生态修复义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第四十条*款、第三款、第四款,对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及赔偿程序作了规定。

  煤炭外排矿井水应当达到*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

  为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涉及的勘探、开发、储存、运输和净化加工的环节进行科学界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对“运输和净化加工”进行了概念解释,明确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产品为初级加工,不包括深加工产品。同时,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修订草案修改稿依法对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传送的规定。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增加了煤炭外排矿井水应当达到*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对煤炭扬尘污染防治采取具体措施、对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作了规定。

  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被按日连续处罚

  修订草案修改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细化,增加了相应条款,分别对未按规定报送作业计划,擅自拆除、闲量或者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为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条例对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这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到回注标准回注的;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的;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关闭井、报废井未实施封堵的;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的;在作业现场处置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或随意倾倒、掩埋的;外排的矿井水未达到*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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