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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超标130多倍,作坊主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2019-08-31 10:28:24 阅读: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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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生产的废水含有各种重金属成分,未经处理排放会对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近日,一起偷排电镀废水案件的当事人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简述
2018年10月~11月,案件当事人杜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周*县某镇一养殖场内无证经营电镀作坊,在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未经任何处理将含有锌污染物的电镀废水通过地漏、连接管排到渗坑后,经引流渠排放*田间大渠。经检测,该电镀作坊废水中所含锌浓度为208mg/L,超过*标准137.6倍。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释法称,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承办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告知杜某涉及罪名、量刑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杜某知悉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法院终判定,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任何在生产过程中视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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