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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什么情况下非法经营废旧铅酸电池构成环境犯罪?

2019-09-05 11:04:10 阅读: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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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环境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和涉及危险废物的非法经营罪。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产生、贮存、转移、拆解、利用、处置废旧铅酸电池的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铅酸电池及其拆解后的残渣、部件,达到《环境司法解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则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向其提供或者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上述物质的,则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其次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仅仅包括“收集、贮存、处置”,而不包括利用和其他行为。因此,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犯罪,必须具有非法“收集、贮存、处置”行为。

《环境司法解释》第六条款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犯罪,除了具备非法经营行为之外,还应当“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因此,只有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铅酸电池的过程中,“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才构成非法经营废旧铅酸电池犯罪。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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