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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渗坑倾倒存储润滑油渣

2019-09-11 10:10:25 阅读: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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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生、崔某玉、徐某水、郝某增、徐某付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这起案件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全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6年10月~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生在明知企业产生的润滑油渣系危险废物且被告人崔某玉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260元的价格多次向崔某玉提供润滑油渣由其处置。崔某玉为处置这些油渣,以年租金18000元的价格租赁被告人徐某水位于新泰市龙廷镇某村所承包的闲置土地,并雇佣徐某水在这块土地上挖掘两处用于倾倒、存储油渣的渗坑。为逃避监管,崔某玉多次夜间运输并雇佣被告人郝某增、徐某付将油渣倾倒*这两处渗坑。

  2017年4月8日,崔某玉等人的行为在新泰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被发现。

  2017年4月,新泰市环保部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鉴定,检测涉案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HW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类及HW34废酸液类非特定行业的危险废液。

  为此,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高热值废液(渗滤液)处置费用14891538.7元,鉴定评估费用338000元,共计15229538.7元。

  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围绕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的大小、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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