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坤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呵护青山绿水,共创美好生活

新闻动态

江苏一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3万元

2020-09-02 15:54:24 阅读:135
转载自: 作者:

根据*和省有关部署,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开展挥发性*物(VOCs)专项执法行动,对无组织排放*行业企业特别是群众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

  2020年7月10日,苏州市姑苏生态环境执法局启动了7月*涉气企业强化督查工作,按照“**覆盖、不留死角、监测同步、帮扶并行”要求,对某涉及含挥发性*物废气产生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案情回顾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时,这家企业正在生产,监测单位按照《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现场VOCs进行检测。执法人员在楼下听到楼顶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声音,立即攀爬到楼顶进行详细检查。

  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共有3组,执法人员发现,其中1组并管较多的光氧催化装置箱体固定螺栓有明显锈迹。出于职业敏感,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负责人关闭设备,现场拆箱检查,光氧催化装置打开后,肉眼可见灯管上有大量积灰,部分灯管破裂,未做到及时更换和保养。执法人员顺着管线继续检查,发现两处管线与楼顶连接部位存在大约8厘米的缝隙,随即要求负责人开启设备,用手帕纸放在缝隙口测试,结果有明显漏风现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脱落。现场判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适用法条

  这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1)项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8月4日,姑苏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决定。

  ■整改情况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约见了这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环保的负责人,*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其开展普法教育,讲解了《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这家企业已对屋顶接口处裂缝进行封堵,光氧催化装置已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有关人士指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涉气企业需以案为鉴,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

 

上一篇: 举报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下一篇: 被罚24万!新固废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一企业因两个违法行为被罚...
工矿产品、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大数据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再生资源大数据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