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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常态化 你以为这是简单的放权?

2020-09-11 10:34:36 阅读: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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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
 
方案明确,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
 
2020年8月*9月,对涉VOCs排放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2020年9月*11月,对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2020年12月,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各相关省份审核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校核。
 
伴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一系列条例,标准,构成了完整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体系。
 
“自行监测”,这个词在环保界也算个“熟人”。
 
“督促各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河北
 
“*对无证排污、整改情况、违反排污许可证情况、违反自行监测要求的情况、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进行检查”——陕西
 
“由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加大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甘肃
 
“抓好污染源监测管理,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湖北
 
诸如此类,这样的要求逐渐常态化。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部如是表述。
 
社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意味着重建政企关系,构建诚信社会,企业也要转变排污理念,从“自证守法”的角度承担环境责任。这与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概念相辅相成,主旨*是为了提高环境监管效率,**挂钩“污染者付费”理论,倒逼行业绿色转型。
 
当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既意味着企业自治,也支撑着监管升级。
 
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模式*此改变,大幅度减轻日常监管负担,有的放矢的同时执法从严,形成有效威慑,反过来促进企业自律。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通报2019年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的结果——共检查540家企业,不规范的51家。
 
生态环境部6月透露,为进一步压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体责任,计划组织有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测。
 
“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30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处罚”——山西
 
“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润滑油企业罚款20万”——淄博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造假案2名设事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广西
 
诸如此类,可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放权”的背后是厘清环境责任的精细化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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