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坤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呵护青山绿水,共创美好生活

新闻动态

被告人服完刑后3年内不得从事重金属加工业

2020-11-21 13:57:42 阅读:122
转载自: 作者:

“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重金属加工相关职业,期限三年。”这是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方式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


同时,东山县人民法院向黄某某发出“土壤净化令”,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严格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对受污染地块土壤的净化修复.

据介绍,该案系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的污染环境案。

案情

制冰厂内非法电镀,废水直排

2019年7月21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原东山县正益源制冰厂场地内,黄某某从事金属件(螺钉)表面处理加工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经车间排水沟进入沉淀池后,直接通过管道排往化粪池方向。因管道破损,电镀废水直接漫流*化粪池旁边的草地内。

现场采集的水样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总镍超标十倍以上、总铬超标三倍以上。

同日,东山生态环境局对黄某某涉嫌超标排放重金属一案予以立案。

同年7月,东山生态环境局对黄某某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场车间内的两台电解槽、3台抛光机、1台烘干机、1台清洗机和3个存有废液的塑料桶实施*地查封。同时扣押一个留有残余液体并标有“镍柔软”的塑料桶作为留样保存。

调查

专家实地勘查取样,出具技术意见

黄某某未办理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场并投产,且超标排放含铬、镍等重金属废水,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该案已符合入刑标准。

2019年8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二条规定,东山生态环境局将该起违法排放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移送东山县公安局查办。

为更好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经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漳州法院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成员——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的黄旭光、王振红两位教授作为本案技术调查官。两位专家多次到案发现场辅助实地勘查、调查、取样等工作,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此外,为修复被重金属污染地块,该案还引入“植物富集”模式,通过选取对铬和镍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附重金属,以降低有毒有害的污染物,逐步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上一篇: 探索垃圾分类治理“长沙模式”
下一篇: 企业擅毁封条复产,法人被行拘
工矿产品、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大数据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再生资源大数据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