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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流入湘江污染环境,赔偿义务人承担污染治理等费用1785万元

2021-01-09 10:43:43 阅读: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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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日前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自行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7852873.80元。


2020年8月2日,深圳市某公司及山东某公司在对湖南湘纸公司重油罐拆除过程中,违规操作及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部分重油经雨水管道流入湘江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事件发生后,永州市人民政府第1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采取封源头、堵污流、清洁江面和保护水源等措施,于8月12日完成重油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了当地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及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湖南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本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评估,认定本次事件造成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污染治理、司法鉴定等各项费用合计17852873.8元。


经过磋商,深圳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永州某公司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达成协议,自行聘请第三方环保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实施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全程监督。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磋商的成功,是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的结果,把zui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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