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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废油20吨,相关人员均获刑

2021-06-17 15:17:51 阅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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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禅城法院公开了一起环境污染案,案件中的六名被告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不等,处罚金1万元到20万元不等。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3日晚,周某在其经营的佛山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陈某珍、陈某勇、黄某到佛山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集乳化液废油共计约20吨,后倾倒入地下市政雨水管道。经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认定,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陈某勇、陈某珍、黄某分别是佛山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约2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金属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涛明知该清洁服务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与陈某珍联系、洽谈,委托该公司处置其公司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上述乳化液废油。在金属材料公司经营活动中,长期产生乳化液废油,且长期按相关规定找相应有资质公司处理乳化液废油,可见公司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定、处置价格均是明知。

但后来该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由周某等人处置该乳化液废油,且不审核周某等人的资质,可推断其主观上有不使用正经途径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乳化液废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低价聘请周某等人处置乳化液废油的行为。被告人朱某涛、朱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处理结果:

zui终,禅城法院对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涛等六人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处罚金1万元*5万元不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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