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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VOCs减排、监测需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国标迎大修

2023-08-11 00:00:00 阅读: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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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6项国 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公开,宣告“大气十条”中要求的25项重 点行业排放标准全部完成。
 

时隔八年之久,在大气污染物日趋复杂的当下,这三大重 点工业领域排放标准即将迎来首 次更新。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8月2日消息,标准修改单内容已经公开,正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征求意见,反馈时间8月30日截止。
 

VOCs关注度飙升
 

此次改动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与臭氧污染密切相关的氮氧化物、VOCs减排与监测要求被重 点提及。石油炼制工业国标修改单中,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150 mg/m³,指出“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 机废气的,且有 机废气作为燃料气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燃烧温度 760℃以上,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同时,三项标准均增加了挥发性有 机液体储罐的运行、维护与记录要求,具体如下:
 

a)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储罐附件开口、孔(内浮顶罐通气孔除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呼吸阀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操作压力低于呼吸阀设定的开启压力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低于2000 µmol/mol。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罐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自动通气阀仅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开启。
 

f)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罐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g)对储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对于对涉 VOCs物料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三项新标准中均给出了泄露测定方法,要求以季度为周期,进行流经装置换热器(组)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总有 机碳(TOC)或其他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需做出相应的泄露修复和记录。
 

工业源减排刻不容缓
 

的确,据2018年“2+26”城市工业源清单数据分析,工业源排放的一次PM2.5、SO2、NOx和VOCs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总排放量的60%、46%、23%和49%,其中尤其是VOCs,占比达到近一半,几乎是化石燃料、溶剂使用、生物质燃烧、移动源、其他排放源等贡献的总和,减排迫在眉睫。
 

进一步分析主要工业种类可以发现,石油化工行业排放的VOCs占比达34%,超过钢铁工业额9%、焦化工业的18%、水泥工业的3%、玻璃工业的2%,与剩余各类工业总占比34%持平。因此,为确保减排有效 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稳定推进,石油相关工业增强VOCs管控已是大势所趋。
 

而随着污染物排放新国标落地,相关工业必然也会迎来又一轮技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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