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生、崔某玉、徐某水、郝某增、徐某付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这起案件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全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6年10月~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生在明知企业产生的润滑油渣系危险废物且被告人崔某玉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260元的价格多次向崔某玉提供润滑油渣由其处置。崔某玉为处置这些油渣,以年租金18000元的价格租赁被告人徐某水位于新泰市龙廷镇某村所承包的闲置土地,并雇佣徐某水在这块土地上挖掘两处用于倾倒、存储油渣的渗坑。为逃避监管,崔某玉多次夜间运输并雇佣被告人郝某增、徐某付将油渣倾倒*这两处渗坑。 2017年4月8日,崔某玉等人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