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的超标排放成为当下我国光化学烟雾污染浓度不降反升的重要成因之一。 因此,加强对VOCs的监控与处治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止因此而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VOCs指的是挥发性*化合物,根据世 界卫生组织的定义,VOCs是在常温下,沸点50℃zhi260℃的各种*化合物。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化合物。在室外,VOCs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
大气相关的监测技术标准,以供读者参考。
HJ 1010-2018 环境空气挥发性*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该部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挥发性*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其中还包含3则附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物测定的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其工作原理为,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物进行富集,通过热解析等方式经气相色谱分离,并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质谱检测器(MSD)进行检测,得到挥发性*物各组分的浓度。
HJ 1011-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该部标准规定了挥发性*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并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标准还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
该标准在检测方法中提出,zhi少抽取 2 套同型号仪器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检测期间除进行校准外,不允许对仪器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仪器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zui终结果等一般要求。
HJ 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该部标准对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等做了详细说明,其中还包含5则附录。该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物的测定,并且其他挥发性*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使用该方法。
该标准的方法原理为,使用填充了合适吸附剂的吸附管直接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物(或先用气袋采集然后再将气袋中的气体采集到固体吸附管中),将吸附管置于热脱附仪中进行二级热脱附,脱附气体经气相色谱分离后用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质谱图或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其中主要用到的仪器设备包括毛细管气相色谱仪、质谱仪、色谱柱等。
QX/T 218-2013 大气中挥发性*物测定 采样罐采样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
大气中挥发性*物是形成臭氧及其他大气氧化剂和*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也是评价大气环境污染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该部标准规定了测定大气中挥发性*物的采样方法和设备、分析方法和设备、数据处理、质量保 证等内容,适用于采样罐采样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大气中的挥发性*物。
该标准中使用到的仪器和设备包括采样罐、采样定时器、采样限流装置、自动进样装置、样品预浓缩系统、气象色谱/质谱联用系统、色谱柱、数据采集系统、采样罐清洗系统、动态稀释装置等。该标准还包含大气中常见VOCs化合物列表及分析图、标准曲线参数计算等4则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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