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VOCs原辅料有没有明确的定义?什么样的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到现场应该如何判断企业所用原辅料是否属于低VOCs原辅料?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挥发性*物综合治理方案》中要求 “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低VOCs原辅料可理解为以上所述的水性、粉末、高固体分等原辅料。
根据《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要求,低VOCs原辅料可理解为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同时可参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限量》(GB 24410-20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等原辅料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区分。
2.表面涂装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达到20%以上,*化工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达到10%以上。这个比例是指企业数量的比例?还是指原辅料种类的比例?还是指原辅料用量的比例?
答:表面涂装行业和*化工行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理解为VOCs原辅料用量降低,VOCs质量含量降低或高反应活性原辅料用量降低。
其中表面涂装行业应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化工行业应用无 毒、低毒的原料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来替代剧毒或会产生严重污染的原料,如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的溶剂(乙酸乙酯,乙醇和丙酮等)来代替有毒溶剂(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推广水基化制剂。
3.企业原辅料替代方案有没有固定的格式?需不需要专家评审?如果企业用的是单一原料,如何替代?原辅料替代是否需要做环评?
答:原辅料替代后是否需要进行环评变更,可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 [2015] 52号)及《关于印发纸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 6号)文件进行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需重新环评,但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原辅料替代后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可认定为非重大变动。
如化工企业生产工艺为一步法或其他简单工艺,难以进行原辅料替代的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包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环评报告、验收报告及上一年度第三方废气检测报告等,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可豁免原辅料替代要求。
4.各行业在满足VOCs排放标准的前提下,企业采用符合国 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处理效率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这些“有关规定”“相关规定”具体指哪些规定?
答:首先低VOCs含量产品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限量》(GB 24410-20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等原辅料产品质量标准;
此外,可依据《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述进行界定,如“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密闭内操作。”“其中收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限值,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3 kg/h时,应配备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等要求。
5.收集设备覆盖率达到百分百,是指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溢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的收集设备吗?
答:本着“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设备覆盖率达百分百可理解为:在*安全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前提下,以上可能产生VOCs无组织工序应全部进行密闭或收集。
6.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可以自行开展吗?还是必须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开展?LDAR的频次有什么要求?
答:LDAR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但企业应具备LDAR规范要求的检测能力,也可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频次要求可参考《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化企业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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