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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建筑垃圾这一“难题”,各地在行动!

2022-08-12 10:25:37 阅读: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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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根据有关行业协会测算,近几年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超 过20亿吨,是生活垃圾产生量的10倍左右,约占城市固体废物总量的40%。建筑垃圾已成为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zui大、zui集中的固体垃圾。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主要采取外运、填埋和露天堆放等方式处理,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产生有害成分和气体,造成地下水、土壤和空气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020年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要求各地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当前,多地针对建筑垃圾整治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
 
  陕西:陕西省住建厅印发《陕西省建筑垃圾乱推乱倒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填埋处置、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和规模,确保末端处置能力与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匹配。要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长效机制,围绕谁核准、谁产生、谁运输、谁处置四个关键环节,落实各清单签字背书责任人,建立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四清一责任” 工作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宁波:《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并对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明确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即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苏州: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日前发布《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产生者负责的原则,提高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广州:广州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规范》已于6月1日起实施。《技术规范》对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的建设要求、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绿色节能与低碳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作出明确要求,细化并完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性能和应用要求,今后将适用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处理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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