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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只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这样的操作……

2022-08-04 11:19:59 阅读: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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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物废气生产活动

 

  近期,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铝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生产及铝制品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搅拌工序,搅拌罐未加盖,有挥发性*废气产生,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无组织散逸较为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108条第 1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物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中,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1、台账收集不完整

 

  VOCs 物料台账方面,企业普遍没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根据 HJ 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 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企业缺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全。

 

  根据 GB37822-2019《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废气收集效率较低

 

  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 果较差。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3、治理设施去除率较低

 

  挥发性*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 UV  光解 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 UV 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 UV 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 UV 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设施运行过程普遍存在气体流速过快的问题,根据 HJ 2026-2013《吸附法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1.2  m/s。废气在吸附装置中的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足,导致废气中的挥发性*物未被吸附或未达到应有的处理效 果便排放。

 

  4、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溶剂的外包装物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挥发性*物,贮存不当或废弃后没有及时密封贮存,容易造成挥发性*物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废油漆桶没有加盖贮存,或者没有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部分企业危废间没有没有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地面没有做防渗处理。

 

  5、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

 

  为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企业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 久性规范采样口,采样口位置应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企业为了方便采样,排气口采样口多设置在弯头下游不足 1 倍直径的地方,采样数据不准无法计算治理设施的去处率。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 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zui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 过2000(),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 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 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 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 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 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小编整理了一下企业VOCs治理设施检查重 点,供参考。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 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zui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zui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秒。

 

  重 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zui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VOCs物料储存

 

  1、容器、包装袋

 

  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2、挥发性*液体储罐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 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 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3、储库、料仓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1、液态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3、挥发性*液体装载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zhi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单元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3、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产生的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排气是否排*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zui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

 

  LDAR工作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 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 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 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敞开液面VOCs逸散

 

  1、废水集输系统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 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 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zh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有组织VOCs排放

 

  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 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 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气治理设施

 

  1、冷却器/冷凝器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洗涤器/吸收塔

 

  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台账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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