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中共*人民政府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公开《*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文。
《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申报主体为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办法》指出,申报*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 (以下简称申报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少开展 2 年以上。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六)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七)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八)申报*节水型城市,须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下同)主管部门预评选满 1 年(含)以上。
(九)近 3 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办法》明确,*节水型城市评选每 2 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 12 月 31 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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