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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更为严格

2022-01-20 13:53:55 阅读: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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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会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出席新闻发布会的zui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回应了媒体关心的两个*问题。


如何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

刘竹梅说,惩罚性赔偿是传统侵权法填平原则的例外,具有加重责任的性质。《解释》用5个条文的体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充分体现了我们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依法审慎适用的基本态度,适用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别要件:

一是行为要件。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功能。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是对其施以惩罚的正当性基础。而某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充分关注政府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且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事项,可制定严于*标准的地方性标准,或者在无*标准时制定地方性标准。故《解释》第5条关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依据,除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必要时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

二是主观要件。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是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性要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对侵权人是否具有故意的考量因素,包括其职业经历、*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方式等,主要来源于对审判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总结。此外,故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一般需通过侵权人的行为来认定。故《解释》第7条根据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故意的9种典型情形。

三是后果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遵循谦抑原则,聚焦于损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动辄得咎。且此种严重后果,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现实存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不能仅是一种风险。《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赔偿基数和倍数如何计算?

刘竹梅说,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和倍数,是《解释》贯彻实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增强其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任务之一。

基数以实际损失计算。

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损害赔偿之上的附加性责任。其数额的确定应以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54条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均采同理。故《解释》第9条规定,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应以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基数。而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因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除民法典外,还可能涉及诸多生态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特别法,故除依照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4条的规定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但书表述。环境公益侵权诉讼参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则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永jiu性损失数额作为基数。

倍数一般不超过损失数额二倍。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限定,存在三种模式。第1种是固定倍数,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种是弹性倍数,如“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种是不设定倍数限制。《解释》起草中,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为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采取了弹性倍数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损害基数往往较大,将其倍数设定为一般不超过损失数额的二倍,在遵循谦抑原则的同时,亦备特别情势之需。需要说明的是,二倍以内的倍数规定,并不要求必须是整倍数,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为小数。

此外,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解释》第10条规定可在确定惩罚金数额时予以综合考虑。

观 点

作为新设条款,民法典第1232条中并未立即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标准,zui高法适时出台《解释》,既延续了民法典设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精神要义,也为今后该条文发挥更大法律功效和实践价值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冯帆 全国人大代表、zui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西省新的社会*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

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将惩罚性赔偿规则延伸到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既是一项全新的积极探索,更亟需zui高裁判机关在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予以统一指导。zui高法审时度势发布《解释》,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裁判尺度统一。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zui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民法典第1232条创新性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为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同时为审判实践提供具体的裁判指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完善细化规定,确保了该项制度的正确适用,有效起到惩治不法、震慑和遏制潜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作用。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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