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1月4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发布了3·28事故中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伊春鹿鸣“3·28”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经磋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
2020年3月28日13时30分左右,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泄漏,造成铁力市第1水厂停止取水,伊春市、绥化市境内部分河段、农田及林地污染。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二级响应,采取切断源头、严密监测、科学治污、饮水保障和信息公开等应急处置措施,于2020年4月18日终止应急二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开展*调查。调查组认定,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3·28”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伊春鹿鸣“3·28”事件)是一起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尾矿库排水井损毁,进而导致尾矿大量泄漏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伊春鹿鸣“3·28”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评估工作。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会同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形成《 “3·28” 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为:经应急处置、后续清淤和自然恢复后,地表水、沉积物、地下水环境质量无损害,对部分农田土壤、陆生植被和水生态服务功能造成损害;无证据表明依吉密河和呼兰河水生态受到损害,建议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估。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8,120.41万元。其中,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支出的清chu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6,761.72万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80.60万元;依吉密河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00.23万元;农田土壤损害赔偿费用134.40万元;陆生植被恢复费用24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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