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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五日!无证拆解家电!

2021-12-21 14:49:31 阅读: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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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万柏林区一家小厂违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活动,该企业负责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万柏林区东社街办王家庄村检查时发现,安兴驾驶人培训*院内有一家正在作业的废旧家用电器拆解厂。

经查,这个小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解废旧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家用电器,执法人员在现场查扣废旧电路板574公斤。

据介绍,电路板中因含有溴代阻燃剂、含铅焊料和其他少量贵金属等,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废旧电路板包括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属于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表示,该企业在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小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该违法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公安机关对该小厂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条第1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百零二条第1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1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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