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甲、陈某乙等7人非法拆解百吨废旧铅酸蓄电池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据悉,2019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大余伙同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霞浦县沙江镇围江村山脚下搭盖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的简易厂房。同时,从江西、广东、浙江等地收购废旧电动车铅酸蓄电池炼制铅锭,再将铅锭以每吨1万余元的价格销往江西、浙江、安徽等省份,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炼制铅锭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气因处理程序麻烦,仅简单处理后*被直接排放,致使周边空气、水源、土壤遭到严重破坏。经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鉴定,该案件污染地块土壤铅、砷、镉、镍等重金属不同程度超标,对耕地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的重金属污染地块方量为134.1立方米,重量为201.15吨,鉴定费、修复费用和涉案物品转移费用共计60余万元。
非法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不单单成品铅锭可以卖钱,塑料外壳也可以卖钱,甚*连炉渣、炉尘灰都可以卖不少钱,正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才有不少人走上这条犯罪之路。zui终,7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一致同意生态环境部门的索赔要求,当庭表示愿意赔偿。
废旧铅酸蓄电池严打力度加强,行业越来越规范,提醒广大经销商,资质许可证必不可少,还要合理储存、运输,并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置,各地持续展开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建议各位商家谨慎经营,该出手时*出手,不宜大量囤货。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废、危废、医废”三项强制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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