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1、新建化工企业建成后开车运行,地方环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据了解,试生产已经取消了,那*意味着不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了。不知道环保局为什么还要这个东西?
2、*是否有新建化工项目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明确时间节点?企业具备验收条件是如何划分的。对整体工况负荷是否有明确要求?
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公开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的同时,需将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关于建设项目验收期限、工况负荷等具体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规章制度中已详细说明,请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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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发扬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为了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能力,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5月31 -6月2日在湖北武汉举办*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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