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太西集运站库房用于经营废旧蓄电池回收场,收购废旧蓄电池牟利,并雇佣被告人张某一进行过磅、拆解和分类处理。被告人张某一采用电钻打眼的方式进行拆解,将含铅的电解液倾倒在库房内私设的渗坑内,通过渗坑管道直接排放到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被告人赵某某将非法处置的废旧蓄电池销往山西省晋中市、吕梁市等地,牟取非法利益。
期间,被告人张某二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蓄电池共计12503公斤,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其中已拆解含铅电解液蓄电池共计534公斤。同时被告人张某二帮助被告人赵某某对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进行过磅、拆解和倾倒废旧蓄电池电解液。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宫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也明知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收购的废旧蓄电池共计14927公斤,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其中已拆解含铅电解液蓄电池共计351公斤。被告人宫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518.9元。
裁判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一、张某二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宫某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非法收购危险废物出售牟利,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据此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1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一、张某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315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某等人违反*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蓄电池,并自行拆解,拆解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直接将有害液体倒入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非法处置含铅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法院在对赵某某等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法院既保持从严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又坚持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原则。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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