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库房用于经营收购废旧蓄电池回收场,并雇佣被告人张某在该库房内对废旧蓄电池过磅、拆解,同时将拆解后含铅的电解液倾倒在库房内私设的渗坑内,通过渗坑管道直排到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被告人赵某将非法的废旧蓄电池销往山西省晋中市、吕梁市等地,牟取非法利益。
同时,被告人张某1和宫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将其收购的12503公斤、14927公斤的废旧蓄电池,出售给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赵某。破案后,当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租赁的库房内查获废旧蓄电池共计25164公斤,其中已拆解的共计9182公斤。
经监测,该废旧电池拆解点总铅超过国标43.5倍,总镉超过国标2.5倍;经司法鉴定,该拆解点造成土壤和底泥污染面积达213平方米,方量约111.05立方米,同时因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排放电解液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333150元。
判决
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非法收购危险废物出售牟利,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宫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年、9个月,并处2000元*3万元不等的罚金等。
法官说法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们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时,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治污染的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废物,切不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以免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而自食其果。
文章来源于网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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