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述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排放超标含铜废水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常熟某门窗公司主要经营铜门、铜窗、铜工艺制品制造、安装、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朱某,钱某为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2016年4月*2017年12月期间,钱某将租用的原冰箱厂厂房改造为表面处理车间,葛某为该车间主任。
二人明知该车间从事铜制品氧化作业,产生的含铜废水可能会污染环境,仍放任废水横溢,直接排入车间北侧排水沟并通过厂区西侧围墙排水沟进入白茆塘,后被查获。
经现场采样,排水沟中3处点位总铜浓度超过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门窗公司违反*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且超过*或地方标准10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钱某、葛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某门窗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钱某、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诉机关还*本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门窗公司*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125675.71元,并支付专家评估费等费用8000元。
法官说法
良好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钱某、被告人葛某排放的废水经检测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予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关注坤茂数字科技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再生资源大数据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