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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刑拘期间,磋商如何进行?

2019-09-07 10:46:58 阅读: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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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7年,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刘某某父子见生产粉扑利润较大,决定在胶州市一偏远村庄投资开办粉扑加工点从事粉扑生产。刘某某将粉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环境。由于此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原胶州市环保局于2018年3月26日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6日,原胶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某罚款40万元。


当事人被刑拘,怎样评估、磋商、修复?
针对刘某某粉扑生产,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也抓了,钱也罚了,但是受损的生态环境却并未得到好转,这种“企业污染,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胶州市不等不靠,大胆尝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良好*。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磋商沟通极为不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面临着怎样评估,怎样磋商、怎样修复、怎样验收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在困难面前,胶州市迎难而上,攻难克坚,高质量、率地完成了生态损害修复工作。

  司法联动,架起损害赔偿磋商桥梁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必须争取当事人的密切配合,在面对面沟通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原胶州市环保局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紧紧抓住本案正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这一关键节点,透过公检法部门公开向当事人传达生态损害赔偿有关政策信息,取得当事人积极的、正面的回应。

  同时向当事人家属代表、案件代理人阐明生态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量刑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终使当事人提高了认识,表示支持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委托家属代表、案件代理人全权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用专家意见

  鉴于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也不懂委托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环保部门主动与检察院公诉人、法院办案法官沟通,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对环境负责的原则,由环保部门代当事人委托评估。先后找到两家评估公司,因报价较高未被当事人接受。

  在目前我国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机构少、周期长、收费高的情况下,原胶州市环保局与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们,集思广益,从山东省高院《关于印发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法》中受到启发,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向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咨询”。

  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原胶州市环保局为当事人选定了评估单位,评估费用也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并于2018年12月20日取得《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书》,为赔偿磋商奠定基础。

  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88700元。

  利用刑事犯罪开庭审判契机,当庭磋商成功

  为尽快与当事人进行磋商,原胶州市环保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大胆地决定在审判庭开庭的同时进行磋商,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审判*地结合起来,达到事半功倍的*。

  2018年12月26日,刘某某父子涉嫌污染环境罪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环保局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庭审并直接与当事人当庭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赔偿合同》等一系列文件,磋商取得了圆满成功。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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