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平市首例非法炼铝案近日一审宣判,共有11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一年一个月,其中9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购买343.04吨废旧电容器,用于焚烧炼铝,非法获利57万余元。被告人应某彬积极为炼铝寻找、提供场地并帮助其搭建炼铝厂房,从中收取租金及搭建厂房的补偿款。被告人王某水等人在顺昌县大历镇某山头场地进行焚烧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同时产生大量废渣,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2018年5月,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等人共同出资到大历镇另一山头搭建厂房用于焚烧废旧电容器炼铝,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其中,一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应某彬购买,一部分系被告人李某军从前一炼铝点被环保机关查扣的物品中盗取。非法获利21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8年7月底,该炼铝点被环保部门查获,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得知后,遂纠集陈某平、应某泉、应某华、张某春等人捣毁炼铝现场,转移现场证据。被告人应某泉、张某春明知被告人应某彬等人转移的废旧电容器系被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期间,被告人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程某财办理污染环境案取保候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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