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9年12月2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途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分站时闻到刺鼻气味,通过无人机录像取证,发现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生产迹象。在企业人员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郑州四部门联合执法,从暗门架梯入厂房,奋战8小时后,彻底理清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25日12:00,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途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分站,发现从该单位院内传出似有似无的刺激性气味。
“这味道不对!红色管控,附近又没有大型企业,这气味从哪来?”从事现场执法20余年的大队长心里打了个问号。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气味来源进行排查,发现气味源自附近的一座封闭厂房,厂房中还隐隐传出生产机器运行的噪声。执法人员随即出动无人机,对整个区域进行搜索,进一步锁定该厂房归属于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立即从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分站院内楼梯爬上厂房,从缝隙中录像取证,固定证据。该企业的违法嫌疑进一步加大。
12:15,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所有生产车间大门全部上锁,该单位环保负责人拒不配合,以找不到钥匙为由拒绝执法人员对其检查。
13:00,马寨镇环保所人员来到现场,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劝说,企业人员仍不配合,拒绝打开其车间大门。执法人员在诺大的厂区奔波,寻找车间的入口。
15:10,二七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在市、区、镇三级执法人员的要求下,该企业负责人依旧拒绝打开其车间大门。在此情况下,马寨镇政府对各个车间大门门锁进行了拆除,执法人员得以进入迷宫一样的车间。
裁切车间内,一条涂胶生产线机器仍在转动,另一条生产线上的白乳胶原料仍在冒烟,并伴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一厂一策公示牌上只显示红色管控期间印刷及覆膜工序,未显示涂胶工序。东北侧厂房内的胶带生产车间,两台热覆膜机均有生产迹象。
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负责人提供环评手续,以核实其涂胶工序和胶带车间情况,该负责人再次拒绝。鉴于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一再拒绝提供环保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将现场情况上报支队领导,在张丙彦支队长和张占令书记的指示和协调下,联系市污染防治督导组,借助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力量对该企业进行四方联合检查。
红色箭头所指即为封闭车间
调查:暗门后藏玄机,检查人员架梯入厂房,发现惊人一幕
在胶带车间,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车间内部空间与从外部观察不符。原来,该企业在成品堆放区内用胶带货箱堆砌形成了一座暗门,将暗门后的原厂区道路进行了封闭,加盖房顶,形成封闭厂房,仅留暗门出入。封闭厂房的西侧即为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分站院墙,也*是执法人员发现异味的附近。
17:00,为立即固定证据,四方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搬开胶带货箱查找暗门,另一路从隔壁研究院扒开厂房顶侧铁皮挡板,架设竹梯进入封闭厂房。
*此,封闭厂房内的惊人一幕终于公之于众。封闭厂房内存在胶带涂布生产线一条,配套的生物质锅炉尚有*,同时还设有调漆工序,存在大量油漆桶,桶内仍有油漆,调漆的乳白色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20:00,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二七区环境监察大队、马寨镇政府及环保所,四部门联合,三十余人参与,奋战八个小时,终于查到了刺激气味的污染源头,彻底理清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事后,一名*大队执法人员的手机显示当日步数已达32000余步。
严惩
对于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市污染防治督导组现场对二七区攻坚办下达了问题交办单;二七区环境监察大队进一步核查调漆废水排放情况,取样检测并做出进一步处理,对该企业违反管控生产及涂胶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进行立案处罚。执法人员现场联系公安部门,将该企业负责人依法拘留。
8项行政处罚:
1.拒绝环保部门对其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九条、九十八条,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条、九十九条,将处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VOCS设施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108八条,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违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六条、五十七条,将处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八十一条,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八十三条,将处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十五条、三十一条,将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8.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六十三条,移交公安行政拘留,将处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监测数据如果超标,将追加处罚。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告全市工业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所有法人、团体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红线不容逾越,法律尊严不容踏!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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