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应新一轮治污治新常态?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释放出积极信号:“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
与过去相比,当前环保治理更关注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质量,已经由“点状式”演变到“带状式”。大建设、大开发、大资本投入已经告一段落。环保设施运营成为主要任务。这*要求从事第三方治理的环保企业必须加快构建自己的核心能力。利用环保高标准倒逼第三方治理模式,采用更为严密的环保法规体系和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促使企业采取第三方治理在内的*化治理方案。
而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环保管家”,第三方治理仅提供项目污染治理服务还远远不够。第三方治理是将*化环境治理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可以使污染治理相对集中、减少环境治理设施的重复投资。将“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是相对于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和集排污、治污于一体的企业而言的,将治污功能分离出来,交给专门的污染治理机构,即*环境服务公司。其关键*是实行*化分工,使排污及治污实现主体分离,让*的人做*的事。
也正基于此,仅在2019年,第三方治理相继迎来两大利好:按照相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2021年底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提出,选择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也意味着对第三方环境治理企业的激发、鼓励作用较为直接和明显,实现*化、规模化发展。
然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污模式,要把它推进实施好,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多以项目为载体,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对土壤、大气治理等领域热情偏低、激励不足。第三方治理企业尚未形成合理、稳定的盈利模式,污染治理项目大多*周期长,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尚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领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在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有关法律政策支撑比较缺乏,并未能够明确界定排污企业以及第三方治理企业所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业界人士为此建议,引导第三方治理由单一业务向综合服务拓展,探索实施整体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中介服务等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定价评审、*评审、技术咨询等一批第三方治理*评估机构。一方面继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建立与市场地位相匹配的技术竞争力;另一方面,建议关注园区和小城镇综合治理服务市场,相比市政领域,园区和小城镇综合治理领域的需求在逐渐释放。
从市场层面来看,类似园区环保管家这类业务会进一步红火,对技术、综合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更有优势。“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第三方服务模式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具备系统治理能力的服务企业将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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