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未批先建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以前的执法惯例,立案查处,不管是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一律处罚。但如今,在河南省郑州市,未批先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企业主动关停,配合执法且态度诚恳,*可免于处罚。近期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明确了十二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12种免罚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shou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5。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shou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shou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shou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8。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9。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的行为: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10。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行为: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11。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
12。其他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于处罚不等于无所作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会指出整改举措,并要求下不为例。这能让企业认识到问题并及时整改。清单的制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这是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对执法人员来说,执行自由裁量权更具体化、更易操作。对企业来说,带温度的执法体现出人文关怀,更易接受,更愿意主动整改出现的环境问题。
执法环境的优化有助于提升执法能力。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能有效化解执法者和企业的矛盾,从而形成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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