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临沂费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国等11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杜某等人,自河南等省清理、收购甲醛废渣210.55吨,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先后在临沂市费县多地利用甲醛废渣提炼、熬制甲醛溶液销售牟利。经对甲醛溶液加工点、甲醛废渣暂存点进行大气、土壤检测,污染严重。
经鉴定,杨某国等人污染环境提炼甲醛溶液的原材料废渣及甲醛溶液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杨某国等人非法收购、提炼甲醛废渣的行为,致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破坏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于2018年6月1日,分别向费县环保局、费县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对危险废物代为妥善处置。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政府申请资金180万元,费县石井镇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19日与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时处置甲醛废渣。
2019年2月28日,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国等11人分别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及鉴定检测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国等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9年6月27日,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国等11人有期徒刑四年*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徒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11名被告人分别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青苗补偿费、鉴定检测费193.0126万元,以及生态修复费12.95万元,共计205.9626万元,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目前,11人已依法收缴被告人缴纳的应急处置费、生态修复费共计71.92万元,以及7家上游企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7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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