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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亿环境修复费!违规偷排危废、污泥严重污染长江

2020-06-10 14:51:31 阅读: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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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6月5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南京化学园区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危险废物*监控企业,利用暗管长期向长江偷排污水、污泥,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该案终审判决已经是生效,其中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罚金5000万元;判决该公司总经理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决其他11名被告人2年9个月*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单位某水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监控企业。

被告人郑某某系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2017年4月期间,该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污泥约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该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0亿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郑某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7亿元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违反*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郑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公司、该投资公司,系该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该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2020年2月,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本案民事部分出具调解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该案民事部分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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