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对废弃物*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进行明确。本期我们以案例详解,一起来学习吧!
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9号公告)第2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01
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02
*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03
*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解析
对于*化处理后是否产生
货物适用税率差异,导致的增值税差异问题
2020年5月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处理垃圾,当月处理费收入不含税价80万元,当月取得原材料、水、电等符合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情况一:处理后未产生货物;情况二:处理后产生货物价值5万元(货物适用13%税率),企业双方约定,货物归属受托方,企业实际收到处置费不含税价75万元,企业卖出货物不含税价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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