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江苏省高ji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环境民事公益上诉案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由于大吉公司工艺技术趋于落后,未及时进行技改以达到新标准要求,2018年1月17日,自然之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期间,大吉公司相继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检测技改验收达标。一审法院认为,大吉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大吉公司赔偿自2017年1月19日*2018年7月31日期间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并判令大吉公司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大吉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未能及时技改具有客观因素,主观上无过错,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投入的2284.5万元技改费用及新厂搬迁费用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大吉公司具有充足时间进行技改以满足*大气排放新标准,且实施技改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政策障碍,但其未能及时进行技改,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应当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按照*标准进行排放是大吉公司的法定义务,大吉公司为此目的实施相关技改的费用不能抵扣其应承担的大气污染治理费用,本案不具备适用技改抵扣这一裁判执行方式的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旁听本案审理的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认为,本案依法判决无视*规定违法排污企业承担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体现了以zui严格制度zui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的生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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