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张某、李某、刘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乐平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1年(李某、刘某二人适用缓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人承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共计34.5906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5月初,张某、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下租赁宁都县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场地和设备,并与曾某(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提炼煤焦油。刘某作为张某雇佣的油罐车司机,多次开车与李某到浮梁县某公司购买煤焦油,拉回宁都县的厂房进行高温蒸馏提炼清油,在提炼过程中产生了十多吨废水。
同年5月24日下午,张某、李某、曾某三人一起商议后决定将废水装车非法倾倒。
当晚8时许张某、李某、刘某三人将装有废水的危险品运输车开到乐平市众埠镇弯头U型口桥下,将约19吨废水倾倒在U型口桥下的水沟里,致使众埠自来水厂停止供水达84小时,河内鱼虾大量死亡,附近百余亩农田被严重污染。
后经鉴定,张某三人倾倒的废水中,苯和甲苯严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张某等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后,于2020年3月10日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公告期满后仍未见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4月22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三人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
在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公益诉讼检察官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法庭辩论。
据介绍,该案件系**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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