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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违法,罚个人还是字号?

2020-11-12 10:19:37 阅读: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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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适用不明确的疑惑,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该是营业执照上的字号还是经营者个人,尚存争议。


为明确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更好地指导基层环境执法实践,本文*环境执法对象为个体工商户的角度出发,*其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进行探析并予以明确,以期实现精zhun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

个体工商户法律如何界定?

2021年1月1日将实施的《民法典》*章第四节第五十四条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知,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主要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首先应明确行政相对人的性质是三类主体中的哪一类。因此,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我们需要对个体工商户的性质进行界定。

由于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个体工商户的性质进行界定。《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条款的句子主干可概括为“自然人……为个体工商户”。同时《民法典》又将个体工商户列入第1编*章“自然人”进行规范。因此,从其法律条文的文义、篇章设置以及对个体工商户的属性价值考量来看,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关系中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字号是其身份的另一种表述。

有无字号如何区别管理?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没有起字号的,也*是没有店名,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起字号的,则须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具备了专用性、显著性、区别性、表意性等特点。

违法主体如何认定?

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将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行政处罚。那么,问题来了:环境行政违法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字号还是经营者个人,这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分析。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环境行政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观点不一。第1种观点认为:应当处罚经营者个人;*种观点认为应当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处罚经营者个人,有字号的注明字号,没有字号的,直接处罚营者个人即可。

笔者认为,第1种观点和*种观点过于jue对,对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情形不够**。环境执法实践中,也有可能遇到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有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情形,而这两种情形,对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要求是不一样的。第1种观点之所以认为应当处罚当事人,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关系中属于自然人,其应*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这主要针对的是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而言的,该观点忽视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情形。一般情况下,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针对的是经营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实施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其个体工商户身份关系密切。如果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为经营者个人,显然与其经营实际不相符。

*种观点之所以认为应当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主要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而言,认为经营者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应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其忽视了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认定的情形。这与单一认为应当处罚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观点显然不相符,也*是说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种观点不具备操作性。

第三种观点虽然比较**,主要依据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zui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但2015年2月4日实施的《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zui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因该《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所以第三种观点已不适应当今环境执法实践新形势需要。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然对个体工商户环境行政违法主体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环境行政违法主体,同时应该注明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信息。

环境执法实践中,因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其*不具备专用性、显著性、区别性、表意性等特点,为与其他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相区分,又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属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范畴,且具有区别于其他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特征,因此当个体工商户无字号时,其环境行政违法主体即为经营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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