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北省邢台市政府指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一审宣判。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等六被告被判令承担3处地块污染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环境损害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68万余元,并分别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这是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河北省首例由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原告依法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江苏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28吨废油渣,交由他人运输倾倒*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桥下南侧土地上。2017年12月,被告李某、张某烨经营山东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期间,联系他人将其产生的40.7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桥下北侧土地上。2017年12月,被告刘某智、王某庆经营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期间,安排他人将其产生的30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邢台市南和区城关镇北庄村西侧土坑内。
经鉴定,被告倾倒在现场的不明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被告的行为对邢台经济开发区、南和区危废倾倒处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对六被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开展评估鉴定,多次与受委托的律师*损害事实、赔偿责任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
12月3日下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邢台市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认为,*行政机关当原告,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予以纠偏,此判决对于促进企业主动治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进一步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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