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排污许可,“十三五”期间,我国基本完成了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的建立,下一步的核心内容*是深化改革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2015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排放许可制度覆盖目标,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20年以来,各地陆陆续续通报了“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消息。
如广东自2017年以来,已累计核发排污许可证3.52万张,2020年完成排污登记企业38.58万家,对25.01万家企业进行特殊情形分类标记;
如浙江,截*9月15日,全省共摸排固定污染源55.34万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8万家,完成排污登记36.76万家,对16.5万家不符合发证或登记条件的企业进行分类标记;
如辽宁,共有近10万家企业被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其中为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9000余张,登记管理企业近9万家;对1700余家不符合条件企业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如天津,截*8月31日,共计完成发证2263家,限期整改255家,登记管理25974家,永jiu关闭等特殊情形类8112家。
此外,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等多份文件,夯实基础,部署下一步行动。
其中,《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明确表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应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及时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
《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也表示,要对*区域、*流域内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不少于300张。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专家表示,我国现下面临的挑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不充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制尚未实现联动,环境信用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还未实现协同,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许可限值“响应机制”未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与现有生态环境数据平台未实现数据统一共享,后监管技术和管理能力不到位等。
“十四五”期间,排污许可管理也有望在这些方面逐渐得到完善。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再生资源大数据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