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三水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伟等十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三水法院院长李桂红担任审判长,三水检察院检察长张浩辉出庭支持诉讼。
三水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7月期间,龙某多次通过他人获取工厂装运处理铝灰的需求信息,在明知对铝灰处理需要*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润,将铝灰低价转卖给没有*资质的下家处理。下家接收到处理信息后,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7月11日、7月25日将九车共约272吨的铝灰转卖给黄某荣处理。
随后,黄某荣又层层转卖给唐某文、李某伟处理。李某伟联系梁某志找地方倾倒,并招募蔡某志等货车司机运送上述铝灰。梁某志伙同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将蔡某志等货车司机带到三水区南山镇原某水泥二厂,并安排魏某顺驾驶叉车卸车,将上述九车铝灰中的七车共重约216.8吨倾倒在厂内。
7月25日晚*26日凌晨,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准备继续在该厂内倾倒蔡某志等人运送的55.26吨铝灰时被发现,几人随即离开并运回铝灰。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于7月26日晚*27日凌晨将蔡某志运送的32.8吨铝灰倾倒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由魏某顺卸车。李某伟并于同年7月1日、7月11日另行安排其他共四车铝灰、印染泥交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一并在原某水泥二厂倾倒,由魏某顺等人卸车。
群众发现被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后报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铝灰、印染泥进行了检测并及时清理。经鉴定,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三水检察院认为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侵害了*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三水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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