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据休宁县法院消息,2月26日上午,该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2021年首例污染环境罪案,陈某进、凌某辉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个月不等(适用相应缓刑),处罚金八万元*一万元不等,退出违法所得;禁止该4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进于2018年底,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凌某辉相识,后两人商议使用废旧电路板进行非法冶炼,提炼半成品铜锭牟利,陈某进负责提供原材料废旧电路板和冶炼所需的焦炭煤等材料,凌某辉负责提供非法冶炼场、搭建冶炼炉等设备,提供工人住宿场所等,陈某进按实际冶炼一日支付凌某辉1万元作为场地租赁等费用报酬。
2019年7月*9月,陈某进多次雇请货车将废旧电路板共计90余吨从苏州市某金属市场运*休宁县东临溪镇凌某辉提供的冶炼场内,由陈某进雇请工人在夜间非法冶炼。冶炼场内日常监督、管理由陈某进安排其哥哥被告人陈某才负责,冶炼出来的半成品铜锭由陈某进对外出售;期间凌某辉及其安排的被告人程某良带货车过磅并运*冶炼场。
2019年9月27日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举报,对该冶炼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存在利用废电路板作为原料冶炼加工金属锭的行为,及时对该冶炼场进行查封,查扣原料废旧电路板15.37吨、半成品铜锭0.74吨。截止案发,该冶炼场先后冶炼废旧电路板70余吨,陈某进出售铜锭非法获利40余万元。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涉案冶炼用料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进、凌某辉、陈某才、程某良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退赃及生态修复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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