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际监测值超标,修约值达标情况如何判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
2019年01月07日《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个位。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4dB,背景值为50.0dB,依据HJ706-2014中5.2的规定,不做修正,依据HJ706-2014中8.1的规定,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60dB)。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
回复:
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关要求,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A),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1.1条“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应判定为达标。
2、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关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评估指标“(1)不涉及附录A有毒有害气体”, 问题一:这里的有毒有害气体%22是指附录A中第1部分 有毒气态物质吗?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这类物质,若发生事故时有HCl、氨气挥发出来,是否也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回复:
问题一:有毒有害气体是指附录A中第1部分有毒气态物质。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物质,不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3、关于海洋疏浚工程应对分类管理名录哪个类别问题的回复
来信:
海湾的清淤工程,初步设计疏浚工程量125.4万m3,对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没有对应本项目的类别(本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内,但不涉及围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坝工程)。这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哪个类别合适?因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围内,但紧邻航道,这样可参照“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编制报告书吗?
回复:
2020年11月,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此外,根据来函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名录》第160类别“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关于风险评估中涉气风险物质包括液态物质疑问的回复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说到,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1、*、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也*是包括了液态物质。我们公司存在稀盐酸。在涉气风险物质中需要算一遍盐酸临界量,在涉水风险物质中再算一遍盐酸临界量,是这样吗?而且涉气的临界量与涉水的临界量都是一模一样的吗?在同时计算盐酸涉气风险与涉水风险时,我们后得出盐酸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这样合理吗?
回复:
液态物质的涉气风险主要来自挥发形成气态物质,盐酸泄漏造成氯化氢挥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分别评估企业涉气和涉水风险,应分别计算,开展涉水和涉气风险分级计算时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环境受体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级结果可能出现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在进行稀盐酸涉气风险分级时,稀盐酸的存在量可根据气态挥发量进行折减。
5、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 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
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6、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 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四部分 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 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 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7、关于镍等金属原材料是不是风险物质咨询的回复
来信: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为风险物质,作为以镍等重金属为原材料的企业往往大储存量超百吨,而他们的临量为0.25,Q值超100,这样风险低为较大风险,对于这类重金属该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们会发生哪些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该如何理解?
回复: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水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对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重金属超标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因此应该将其作为风险物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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