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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五人被行政拘留15日!

2021-04-30 17:19:40 阅读: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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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了解到,因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市公安部门近日对涉案五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与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近日展开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该区4S店多、汽修厂多、机加工企业多的现状,执法部门将涉危废案件作为查处*,并展开大排查。

4月8日,在排查中发现,位于该区北格镇辛村的东业机械维修部,正在拆解作业,地面存在大量废机油及其混合物,且未做防渗处理。

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普通机械维修、加工以及建筑机械租赁等业务,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且废矿物油管理混乱,没有危废暂存间,也没有台账、转移记录及转移联单,废矿物油收集桶存放管理混乱。

依据*危险废物名录,维修拆卸作业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

“该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环节,均未依法执行相关操作。在锁定涉污证据后,分局按程序于4月13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第1百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市公安部门对涉案五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相关规定

新《固废法》去年4月29日通过修订,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固废法新增了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从去年9月1日起,如果出现与本案类似的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jiu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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